内容提要:历史是人的活动史,社会的真正进步必然体现在社会普通大众身上,而研究他们的个人生活史是发现和认识社会变迁的重要渠道之一。目前,社会上游离着大量的个人档案,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档案属于官方文献范畴,类型较齐全、内容较系统、真实度较高,是研究当代中国个人生活史的极为重要的原始资料,遗憾的是许多人尚未发现其潜藏的学术价值,以致不得其用。学术界应该尽快重视和挖掘这些个人档案,并进行学术研究,如此既有助于开辟当代中国史研究的新领域,又能深化对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认识。同时,重视搜集、甄别、分析和使用个人档案,并将其与其他资料相印证,可以更为客观地还原和再现历史本来面目。
关键词:个人档案;当代中国史;新史料;个人生活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日臻活跃,高质量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动因之一就是诸多新的研究史料被大量发现和挖掘出来。就当代中国史研究领域而言,诸如档案、口述史乃至民间文书等多种类型新史料的挖掘、使用和解读,极大地拓展了相关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然而,当代中国史研究的相关史料多不胜收,仍然有许多重要的史料尚未挖掘出来,个人档案就是其中一例。本文试图从个人档案的类型、内容及其与当代中国史研究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一、个人档案的由来及类型
个人档案,是中国民间社会对人事档案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究其因,就在于人事档案是“人事、组织、劳动工资等部门在对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它“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整理、集中保存”。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职工档案和学生档案三种,其“内容记录干部、职工、学生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历史和现实的表现”[1](P157)。人事档案一般具有现实性、动态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记载的内容会不断充实和丰富,其时间跨度往往伴随着档案主人的一生,故在日常口语中通常也被称为“个人档案”。
新中国人事档案制度源自中国共产党的政审制度,中国对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都比较严格、规范。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特别重视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把收集和保管干部档案作为干部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便更好地管理、考察和使用干部。尽管在1949年之前曾长期处于地下斗争和战争环境之中,各方面条件都较为恶劣,但中共仍然克服了重重困难,使干部档案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初步建立起来。至延安整风运动时期,抗战局势相对稳定,中共党组织遂开始大规模地建立干部档案。早在1940年8月,八路军一二九师已经建立了营以上干部档案。其后,各旅各分区于1941年1月也建立了连以上干部档案。这“是组织工作中新的发扬与创造,也就是对于干部作全面的有系统了解的更好办法”[2](P325)。此后,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进军和斗争环境及条件的改善,干部档案工作更加发展和完善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迅速发展为国家档案事业。1954年11月,国家档案局成立后,各省、市相应地建立和健全了各级档案工作组织机构,中国档案事业步入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展时期。其中,干部档案成为人事档案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每个人都要加入一个“单位”,乃至后来被戏称为“单位人”,这就为普遍地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制度提供了条件。一般而言,每个单位都以反映个人情况的材料为一宗,并以个人姓氏名称标明档案卷名,进行整理立卷,这就是人事档案。
具体而言,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3](P32)。当代中国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比较严格,既规定了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亦在管理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管,以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职工档案,通常指企业员工档案,它“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职工档案通常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与制度[4](P78-79)。
学生档案,是集中保存起来的个人在求学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材料,是人事档案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开初性,即大多数人事档案均起始于学生时期,这些材料反映了人事档案中最初阶段的内容,对了解一个人的全部历史和全部表现具有重要价值;二是阶段性,通常而言,人的一生大体可分为求学和工作(包括退休期)两大阶段,而求学阶段必然向工作阶段过渡,故学生档案只是反映了一个人在求学阶段的情况,它是后来的工人档案或干部档案的前身;三是单一性,即学生的经历一般较简单,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数量较少,内容较单纯,大多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学历、学习成绩、品德操行等方面的情况[5](P156)。
人事档案,是各级组织与单位考察、了解和正确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甚至被赋予了无形的行政权力,诸如入党、提干、奖惩、晋级、离退休等人生大事都离不开人事档案。它由各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带有机密性特点,这无形中为人事档案增加了些许神秘色彩。国家、单位对人事档案的管理非常严格,其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例如,中共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3](P32)。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俗称的“干部”,不是专指具有官职头衔的人,而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军队中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其数量远比具有官职头衔的人数要庞大的多。后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6](P1161)。这就意味着不仅干部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查阅,而且职工档案、学生档案等也不准个人查阅。除因工作需要之外,只有组织部门有权查阅人事档案。因此,虽然人事档案记载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但长期以来无法纳入学术研究领域。
除了人事档案以外,其他类型档案中也存有许多记载个人生平、事迹等内容的档案,如爱国人士档案、反革命档案等,以及人民公社档案、司法行政档案、工商联档案等。现简要介绍如下:
1.爱国人士档案: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由此可见,当时的爱国民主分子特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大阶级以外的人员,其绝对数量显然有限。其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不断扩大爱国人士的范围。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指出,中国“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显然,新时代爱国人士包含的对象极为广泛,除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外,其他海内外符合以上三项标准的所有阶层、团体和个人都被称为爱国者。虽然所有爱国人士未必都建立了个人档案,但鉴于其基数非常庞大,建立个人档案者应该为数不少。这些“爱国人士的档案由各级党委统战部按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进行管理”[3](P73)。其中,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中著名人士档案无疑是爱国人士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安业务档案:它是“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为同间谍、特务、反革命、刑事犯罪,重大嫌疑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人进行斗争,对一个案件、一个人、一个组织(团伙或集团)、一起重大事件进行侦察(侦查)、调查、审理或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逮捕、审讯、执行劳动教育改造、治安处罚等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图纸等),都属于公安业务文件材料”[7](P745-746)。1982年又规定,“凡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交付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执行的罪犯,都要建立单人档案”[8](P395)。公安业务档案范围广泛,大到国外敌对势力,小到国内违反社会治安者,从犯罪集团、组织到犯罪个体,把各种各类被抓获的作奸犯科者都包揽在内。“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9](P301)
3.司法行政档案:司法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记录,它是“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司法行政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公证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教学档案、新闻书稿档案、基建档案等)和声像档案”[10](P496-497)。至1960年7月,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先后在当地档案管理机关指导下逐步改善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了必要的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保存和收藏了众多涉及个人的档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泛称“个人档案”与人们日常口语中专指人事档案的“个人档案”二者间有些微差别。具体而言,本文中的个人档案分为两大类:一类指失去管理效力的人事档案,它们直接来源于干部档案、职工档案和学生档案,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个人档案”。另一类指在失去管理效力的其他类型档案中涉及反映个人情况的各种档案。它又分为两种:一是诸如爱国人士档案等比较系统的个人档案,如杜高档案①;二是记载个人某段历史或某件重大事项的档案,如司法行政档案中的劳教、罪犯档案等。笔者曾查阅过1958年陕西省城固县一套反革命案卷宗,包括提请逮埔审批书、审查登记表、批准逮埔决定书、起诉书、起诉书、刑事判诀书等,共计15页②。这份档案较为完整地记载了该犯从立案到审判完结的整个过程,这无疑是其个人生活史中极为重大的事件,虽然它仅反映了其人生的一个阶段经历,但它很可能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工作轨迹,故这些档案理应视为个人档案。
按照相关规定及原则,无论是人事档案还是其他类别档案均有一定的保管期限;一旦保管期限已满或档案已经失去其保管价值后,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都要予以销毁。如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经过主管档案工作部门的批准予以销毁。然而,囿于种种原因,许多企业并未严格照章执行职工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以至于许多档案流失出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急剧地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先众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等纷纷转制,或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分流,“单位人”成为自由的社会人,诸多人事档案随之丧失了原先的管理作用,往往流散在民间。甚至由于有的单位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了大批案卷丢失的严重情况。如1960年代初,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自建院以来所保管的司法档案进行了检查清理,发现都有丢失档案的情况,有的几十件,有的几百件,锦西县法院就丢失了700件。全区共丢失刑、民事档案2122件,已找回369件,尚缺1753件,占归档总数的1.9%”[11](P2279)。这些档案流失到社会上后,无形中就成为当代中国史研究所关注的重要资料。
就笔者所接触到个人档案而言,发现这些档案具有“多、散、低、乱”等特点。所谓“多”,是指个人档案数量庞大,虽然就某个单位而言,流失出的人事档案数量有限,从数份到几十份都有,然推及全国,几乎原国营和集体企业都存在着档案流失情况,故流失个人档案总数颇为惊人,难以计数。所谓“散”,是指个人档案的分布面很分散,仅笔者统计所收集到的个人档案,即覆盖中国大陆各个省、市、***,至于在网站上见到的个人档案更是全国各地所在都有。所谓“低”,是指档案主人的行政级别低,鉴于当代中国干部档案管理制度非常严密,即便过了保管期限,也难于流失到社会上来;相对而言,企业职工档案、司法行政档案等管理工作要松散许多,故社会上可看到的档案绝大部分是普通职工档案,能够找到科级以上干部档案或知名人士的个人档案情况极少。所谓“乱”,是指这些档案内容比较杂乱,囿于各单位对人事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导致个人档案内材料详略差别很大,有的个人档案多至数百页,比较详尽;有的个人档案仅寥寥十几页甚至数页,极为简略,难以反映档案主人的生活、工作历程。
迄今,学术界很少有人重视收集和整理个人档案,更未听闻有哪个国家档案机构或图书馆有计划地收购和保管个人档案,仅有少数感兴趣的个人研究者或少数研究机构收藏个人档案。例如,河北省邯郸学院太行山文书研究中心收藏了大批民间文献资料,由于绝大部分资料来源地是以太行山区为中心,集中于晋、冀、豫交接地的涉县、武安、昔阳、平顺、邢台县等数市县,故名之“太行山文书”。太行山文书中记载时间上溯明中叶,下至1980年代人民公社结束,大致分为个体文书、宗族文书、村落档案、民间教育文书、日用类书等五个类别以及部分单位文书。其中,个体文书包括传记、年谱、档案、书信、照片、笔记、日记、作文等;家族文书包括契约、账单、族谱、家史、礼仪文书、科仪文书等[12](P65)。这样做,可有效保护部分个人档案。不过,这个研究中心并非专门收藏和保管个人档案,而且选择的藏品有一定地域限制,故其所收藏的个人档案数量有限。至于就个人爱好者收藏而言,很少有雄厚的财力作支撑,故收藏情况不容乐观。与流散到社会上数量庞大的个人档案相比,能够被收藏和保护起来的个人档案为数极少,仍有大量的个人档案无法收集、整理和保管,甚至被送到造纸厂化为纸浆,殊为可惜。因此,笔者希望有更多的人重视和收集个人档案,一是保管历史资料,二是加以整理、研究,假以时日,也许会开辟出一门“当代中国个人档案学”的新研究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