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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增进民生福祉 全民参与迈向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明,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这其中,除了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相关制度,也要充分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因此,要进一步理解三次分配的内涵,在更加高效、公平地增进民生福祉的同时,促使全民自发参与到迈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

发挥三次分配作用的历史契机

  在我国,三次分配所指向的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早已有之,多元的社会力量也一直都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主要表现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下的高就业、低收入。其伴随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而逐步嵌入到单位体制中,透过国有单位、人民公社等集体形态中个人与集体的关联而运行。在这一阶段,虽然社会的贫富差距很小,但因分配制度陷入了绝对的平均主义,个体缺乏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也就在整体上愈发难以高效地促进生产、迈进共同富裕的目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体系。面对走出单位的个人,该体系在个人与就业场所、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组织的关系和关联中运转起来。急剧的转型下,个人与公共的张力处处可见,集中体现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效率导向和解决贫富差距的公平导向之间。因此,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体系着力透过完善初次分配制度来达到两者的平衡,而透过完善再分配制度来达到两者的统一。在不断的改革中,两者之间基本的矛盾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脱贫攻坚的重大创举得以实现,但两者的张力仍然存在于各个群体、不同空间、不同领域中,城乡、地域、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

  在新征程上,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基于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理念,从国家治理体系统筹全局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待和推进社会成员自愿自发的调节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并强调了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因此,收入分配体系的构建不仅包含制度、行动层面的实践,也要经由激发社会共有的精神、思想而实现。所以,三次分配的制度化并非只是责成社会部门或某类特定的组织机构来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而是要让自愿自发的分配调节有动力、有条件、持续性地融入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嵌入到伦理关系和秩序中,成为公共治理和社会运行中的常态。

厘清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的特点

  通过引入三次分配,当前收入分配体系为“道德之手”全方位的参与发展提供了通路:一方面,给予个人更多元的帮扶他人、助力社会的渠道,由此培育公共性;另一方面,让物质积累与精神文化建设更紧密地关联,由此加强现代化进程的人文支撑。一言以蔽之,即让个人发展与全局发展统筹协调起来,在社会团结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那么,相比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三次分配在发挥作用上有何特点?

  具体而言,初次分配以“激发自致—优化发展”为逻辑,通过提升发展动力和成效的持续性来应对张力、践行使命。在初次分配的制度框架下,各类主体、各色机制共同激发社会成员的发展动力,鼓励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发挥勤劳创新的精神,从而促成全员努力致富,优化全局的发展格局,实现发展效率的持续提升和发展成果的不断累积。而再分配则以“公共调节—平衡发展”为逻辑,寻求发展能力的协调性和发展成果的共享性。各种制度、政策、公共产品等从全局出发,为社会成员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保障,对资源禀赋不同的群体、地域、领域等进行协调,进而促使全员共享发展成果,一个都不能少。相比之下,三次分配是以“自发助力—全面发展”为逻辑,作用于发展成果的可感知性和发展面向的完备性。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平台上、在各种形态的组织中以多样的方式互帮互助、仗义行善、救困扶危,通过共筑美好生活来提升每个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面向上的共同发展。

  这三重逻辑都是不可或缺的。初次分配主要作用于个人、组织等局部的生产单元,通过激发和调动微观主体,来实现宏观上对整体发展的调控,是一条从微观指向宏观的路径。再分配则恰恰是从宏观指向微观的路径,通过作用于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从整体上提供协调、支撑,进而对个体提供发展的保障。而三次分配则包含了两条路径,既从微观指向宏观,让社会成员的自主调节成为公共生活的常态,也从宏观指向微观,让公共道德、社会关系激励个体的自主调节。因此,三次分配制度化要建立从个人到公共的连贯体系,而针对体系中的各个环节则要设置双向的作用路径,促使三次分配真正运转起来。

三次分配体系构建的重要环节

  首先,三次分配的要义在于促使“道德之手”发挥作用,而在我国的社会土壤中,家庭是进行道德实践的首要场所。这种道德实践融于家庭生活,体现在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过程里。在“推己及人”的机制下,个人将自己与亲人的感通和理解的方式用于与感通与理解他人,形成从个人到公共的连贯的道德实践。可见,家庭的纽带作用能否发挥是社会成员能否基于“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而自发分配的源头,因而是三次分配能否形成可持续运转的基石。所以,在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下,家庭纽带要纳入到互助帮扶、公益慈善等行动的动员中,鼓励以家庭为单位的带动和参与。家庭责任和公共责任不是两相对立的,而是连贯的。

  其次,伴随单位体制的转型,社区逐步成为国家组织和联系个人的渠道,亦是提供社会福利、承担公共功能的单元。“社区”是一个内涵多元的概念,包含了多样的形态。在具体的实践中,社区不仅指代社会成员居住的小区,还包含所在的工作机构、服务提供场所、兴趣爱好社团、网络虚拟社群等。在社区中,个人经由某个维度上的相似性而拥有共同的经历,并由此将从家而生的、具有特殊体验的道德观念拓展开来,在与其他人的互动交往中建立道德共识。因此,要激发社区的内生力量,建立生活、工作、兴趣等多维度的互助网络,为三次分配提供信任支撑和组织基础;与此同时,要对接社区内外的资源,促使外界的多方力量参与到社区内的三次分配中。

  再次,社区不是封闭的,团结互助的社区成员亦会参与到外部的、更广范围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中,这就需要各类公益慈善平台,比如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的社会责任部门、社会企业等发挥桥梁作用,实现三次分配在群体、领域、地域等层面的全覆盖。各个平台要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可靠的捐赠渠道和助力机会,也要聚焦于我国发展中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在对多样需求进行考察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方法来投放物资、培训、舆论等各种资源。

  最后,不论是家庭的纽带作用、社区的联结功能,还是公益慈善平台的支撑覆盖,都需要党和国家进行统筹和调控,从而促使每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体系化的三次分配制度。一方面,在党和国家的统筹下,各方资源得以撬动、多元渠道得到疏通,公共服务日益充足、全面。另一方面,在党和国家从整体上对各个福利单元、公共组织、服务单位等发展的把握中,多元的行动主体形成紧密配合,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建立共识,从而形成美美与共的文化氛围,人人自发参与到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   

作者
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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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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