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激活公民道德力量,助推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正确义利观的构建是当代伦理道德建设的重大理论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讲到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如“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这些深刻论断为矫正现代社会中的道德失范指明了方向,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题中之义。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化传承孕育了丰富的义利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墨家、法家等都对义利关系有较为系统的论述,其中尤以先秦儒家义利观最能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义利思想的源头所在。“义利之辨”是儒家的核心议题之一,朱熹所谓“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正是此意。先秦儒家义利观是现实与理想、自然本能与社会属性、内在自觉与外在规范的统一,蕴含着巨大的道德力量和精神力量,对于新时代公民树立“义以为上”的价值观念,把握“以义求利”的实践准则,追求“成仁取义”的崇高境界,抵御以物质主义价值观为主导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避免过度膨胀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追求,理性看待义与利、公与私、己与人的关系问题等发挥积极启示作用,为更好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时代发展提供可资汲取的思想养料。
树立“义以为上”的价值理念
“义以为上”(《论语·阳货》)是先秦儒家义利观的核心旨趣和终极体现。树立“义以为上”的价值理念,就是要以“义”作为思考义利关系的原点和出发点,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种种互动关系中体现“义”作为价值理性的至上性、核心性和主动性。
就儒家伦理范畴而言,“义者,宜也”(《中庸》);“义,所宜为”(《论语集解》)。这是“义”字历经宗教性和宗法性的表征后,逐步形成的关于人自觉内省的涵义,是合乎标准的思想和行为。考察“利”字之流变,则有“中性之利”和“义理之利”两类,既有关于解决人类基本生存的事实判断,又有关于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群体之间互动关系的价值判断。从以上关于“义”“利”的字义分析不难看出,“义”注重道德诉求,而“利”则强调物质利益。所以,先秦儒家“义利之辨”实为关于道德与利益关系的价值之辨,是关涉社会如何确立伦理价值导向、个人如何确定人生价值走向的关键性问题。在先秦儒家看来,“义”具有内在的价值规定性,是“利”的本质约束和价值规定,决定着人立身行事的根本与努力方向。因此,“义”是根本出发点,既为“利”之本、又乃“利”之始,求“利”就必须以是否合乎“义”为原则要求,不能离开“义”的规范而片面逐“利”。先秦儒家注重对“义”的倡导,源于对“义”作为人内在需求独立价值与意义的肯认,认为“义”是人区别于物、君子区别于小人的本质规定之一,是出于人道而又合乎人道的行为方式和以人性体现天性的展露。这样一来,“义以为上”的价值理念,就是要以德性要求作为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将启发人的内在道德自觉性作为价值原点,进而超越人对物欲与私欲的追求,不断修身立德,成就理想人格。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树立“义以为上”的价值观念,一是要在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丰富实践中,将“义以为上”作为处理一切义利关系和义利问题的基础,视“义”为最高德性追求,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自觉做到以“义”为根本出发点,在“义”的规约下使谋利行为更加规范、更加符合道义原则,通过“内在”之“义”的涵养达到“外在”现实之“利”的合理满足,并在此合理之“利”的满足中体现内在之“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理想道德与现实条件的有机统一,强化自身的道德觉悟和价值创造。二是要在感性欲求中注入道德理性的调节因素,把握好“义”与“利”的平衡点,做到“见利而思义”,在对“义”的反思中不断对“利”做出调整和约束,使之既能满足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又能适宜自身心性的心有所向,达到自身“内在”之“义”与现实“外在”之“利”的统一,取得内在道德性和外在现实性的平衡以及主体能动性和外在规律客观性的协调配合,体现“义”作为价值理性的至上性。
把握“以义求利”的实践准则
“义以为上”是确立“义”“利”关系的价值准则和理论先导,也是判断所求之“利”是否适宜的标准。虽然先秦儒家义利观是在始终坚持“义以为上”“义以为质”“重义轻利”“先义后利”主张的前提下讨论义利问题,但却是在充分强调“义”之重要性的前提下,对“利”之合理性和有限性的肯定。换句话说,先秦儒家并非认为“义”和“利”就是完全对立的两极,从而在整体上对“利”给予完全否定性的评价,而是想阐明不是所有“利”都值得追求的道理,认为只有合乎道义的中性之利、合理之利才是有价值的,主张义利并举和义利辩证统一。这就要求人在谋取利益和践行伦理之间达致恰当的平衡,正确把握好“求利”和“取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求“利”的行为本身满足“义”之道德价值的规约,做到“见利思义”“以义制利”“义然后取”,求之有理、求之有道,既不以损害他人之利来获取自我私利的满足,也不以牺牲群体或苍生之利来满足一己之利。而且,“利”本身也并无好坏之分,只是在超越“中性之利”、转而在人与人之间复杂双向互动关系中产生“义理之利”时,才由原本的事实判断转为价值判断,不可避免被打上道德的烙印,从而受到“义”的德性约束。从另一方面来说,“义”的存在意义也并非否定“利”,而是为了使人能更好地获得“利”。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未曾严格区分“义”“利”的界限,主张义利可以兼容和并举,却也明确反对弃义趋利和见利忘义,强调对“利”的欲求只能在义利协调的关系中达到整体平衡,追求“以义求利”,接受“因义得利”,坚持“义然后取”。
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把握“以义求利”的实践准则,就是要坚持重利不轻义,扬义不贬利,做到义利并举、以义制利,重视经济利益和道德建设的同步发展。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物质利益追求的不断最大化,因此需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终极目标,强调道德精神对物质利益的反作用。市场经济不是不允许人们重视物质利益,而是强调用符合义即道德规范的方式来获取利,反对把“利”作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片面追求眼前之利和一己之利,提倡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利和他人之利的前提条件下,追求合理的、合德的个人私利,以及长远的、综合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客观效果方面的义利双成。
追求“成仁取义”的崇高境界
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辨”把“义以为上”作为处理义利关系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不仅与追求崇高理想境界、塑造君子人格分不开,也在更广泛意义和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先秦儒家对待天人关系的看法和认知。天人问题是先秦儒家的根本问题,以人道配天道、以人性体现天性是其基本要求。在先秦儒家关于义利关系的论述中,“利”主要表现为功利价值和外在价值,“义”则呈现为对包括超越功利的内在价值的追求,“义”是追求天道、实现“天性”的方式,而“利”则是追求“天道”之后的“因义得利”。因此,不能将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辨”简单归结为道德与利益、个人与群体、私利与公利等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在于以出于人道而又合乎人道的“义”的方式去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也正因此,才有孔子所谓“杀身成仁”、孟子所谓“舍生取义”等,他们都是在强调人不仅应该按照“天道”来行事,更应不断向上超越,毋需过多计较个人得失和享乐,勇于追求精神世界的满足和崇高的道德理想,成就完善的人格,最终实现人之德与天之德的完整统一,甚至不惜为“道”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就从人性角度回应了人为何应该先求“义”而非先求“利”的问题。
从构建新型义利观的维度提升新时代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的实效性,就是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和精神境界,自觉抵御纷繁复杂物欲的诱惑,突破追逐个人私利和一己之利的局限,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为重,努力兴天下之利,实现一“己”之局限与“群”“民”“众”的普遍融合,达到既尊重每个个体之特殊性和多样性之“利”,又强调“整体性”和“普遍性”之“利”的目标。人人各尽其职、各得其所,家族、家庭和睦,社会、国家繁荣稳定,获得和谐统一而又欢乐祥和的社会理想状态,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义利的统一。追求“成仁取义”的崇高境界,还要求在社会公利和个人私利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秉持国家利益至上、社会公利高于个人私利的原则,自觉做到以国家利益为先、以社会公利为重,坚持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的实现,彰显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