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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须强化实证环节

法学作为文科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统的研究方式和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胜任新时代的需要。2020年11月,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发布的《新文科建设宣言》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该宣言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高等文科教育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创造性。

科学的生命在于实践,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属于科学,它们都具有科学的共同属性——实践性。因此,具有社会科学属性的法学也应当与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研究和回答国家、社会的重大关切,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和促进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发展,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供智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法学研究不能止于纸面上的逻辑推演,还应当重视法学的经验品性和实践特质,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新文科建设宣言》中关于法学等文科教育的“时代性、科学性、创造性”的要求。

然而,长期以来,关于法学的定性却存在着一些纷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不是社会科学,其与哲学、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的研究方式基本相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学是社会科学,因此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当运用类似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即运用“数据”说话的方式来进行法学研究。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只看到了法学属性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均有所偏颇。法学既具有人文学科的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科学的属性。譬如,在法的价值研究领域和立法研究领域,法学的人文学科属性尤显突出,在犯罪研究领域,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则较为明显。

与上述两种关于法学属性的观点相对应,法学研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模式。一类是传统的、思辨式的法学研究模式。长期以来,这类研究模式占据法学研究的主要阵地。另一类是新型的、实证式的研究模式。与第一类模式相比,这是一种当下新兴的但并不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模式。在占据主导性位置的第一类研究模式中,法学常常被视为人文学科,而其社会科学的属性往往被忽视,这种定性导致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哲学、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的研究方法类似,研究者的主观认知、思想和感受占据了研究内容的较大权重。具体而言,多见于“我(我们)认为”等之类的语言表述方式,采用这类表述方式的结论大多是一种在法学领域中经常存在的、没有经过实证检验过的思辨式理论。虽然这两种法学研究模式都有偏颇,但是从现实补短板的角度而言,我们必须鼓励和提倡加强第二类研究模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法学研究的实证品性只能加强,不能弱化。

毛泽东同志曾提出“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这一论断已被普遍认可,并被作为一种科学的、有效的工作方式。因此,对于如何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协调、衔接“党规国法”等国家和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法学就必须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可行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中国法学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和责任。然而,法学领域中传统的、思辨式的研究方式常常缺乏调查实证环节,因而对国家和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的回答不能有的放矢,不能很好地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智力支持。缺乏调查的实证环节,常常导致研究较多呈现纸面上的逻辑推演。然而,纸面上的逻辑并不等同于实践中的逻辑。为避免此种现象的经常性发生,笔者认为,应鼓励和提倡采用新型的、实证式的研究模式。

然而,如何保证法学实证研究中“实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这亦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科学的调查,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正如“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科学的调查方法对于保障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而言至关重要。同时,这一点对于真正有效地实现《新文科建设宣言》中所提出的“时代性、科学性、创造性”要求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系2021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
赵书文
所属领域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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