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平台正在形成全新的流量垄断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流通组织,其经营本质上是建立在庞大的流量之上的供需撮合行为。某一数字平台所掌握的流量资源充沛,意味着“需求端”发展向好,潜在交易机会丰富,流量则可以视为互联网企业获取用户精准需求的源头、提供产品服务的重要基础。
从数字市场的宏观看,超级平台对其地位带来的市场力量滥用形成了一种“中心-外围”体系。中心是指控制了流量入口的数字平台,譬如掌握即时通信的微信、Facebook,垄断搜索入口的Google、baidu,网购入口的淘宝、亚马逊。而外围则由因手中没有流量或是寻求更多流量而委身于超级平台生态下的各主体,其中既包括其他互联网应用,也包括传统行业中的商家。譬如大多数微信小程序的出现,包括滴滴、顺丰、星巴克、WPS、美团等应用纷纷加入,以期获取更大的流量,提高其使用频率,这一趋势使得微信呈现出“操作系统化的趋势”,抑或是各品牌纷纷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现象。对于数字经济中的经济平台而言,在第一线占据流量垄断的平台处在中心地位,而缺乏流量入口的主体则处于外围地位,或者说是依附地位。“中心-外围”体系夹杂着资本、数据的支持,使得后发平台投靠超级平台成为其“理性”选择。可以说,平台竞争的背后即是生态竞争,中小型的应用类主体围绕着超级平台,形成了一种“中心-外围”体系。
流量垄断正在成为我国数字市场创新的阻碍
数字平台竞争中,数据必需设施(Data Essential Facility)、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猎杀性并购(Killer Acquisition)三种行为与一般竞争行为不同,具备显著的流量竞争色彩,是数字平台生态“中心-外围”体系的行为映射。这三类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平台、数据、算法”三大维度。首先,平台通过不断对信息基础领域进行投入,加速构筑数据必需设施,通过集聚数据流量进而跻身中心平台;其次,中心平台对内进行自我优待、对外进行屏蔽封杀,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其生态体系的利益最大化;最后,市场中一旦出现具有颠覆“中心-外围”体系的后发竞争者,中心平台背后的资本就会对其进行扼杀式并购。这一体系中“屏蔽”“封杀”“不兼容”“并购”成为平台竞争的关键词,其病灶在于后发竞争者难以突破超级平台通过先发优势与数据规则塑造的数据垄断,后发者实现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的机会愈发渺茫,也使得高度依赖数据的创新成为少数超级平台的寡头游戏。
超级平台的流量垄断导致后发竞争者难以于市场中立足,进而使市场失去创新的原动力。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和数据资源争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我国应打破流量垄断重塑数字市场的生态环境,核心就是通过思考如何摆脱工业经济背景中对于市场主体的反垄断范式,重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数据竞争的规制新格局,反对流量竞争的“中心-外围”体系野蛮扩展。在传统反垄断执法中,对以价格为中心的执法路径过于依赖,难以找到相应的模型来量化数字市场中“以提供免费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主体的市场份额,进而导致执法中低估或是忽视了新型垄断的损害,因此在规制流量垄断问题时需要寻找新的界定市场份额的切入点。
将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纳入反垄断启动的前提条件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关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欧洲法院、德国法院判例均将时间市场(Temporal Market)作为与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相并列的因素。
作为流通组织的数字平台已经极大程度上将市场中的各方主体集合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相同的产品价格无限趋近统一。工业经济时代,空间地域阻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产品与服务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数字平台具有24小时不间断的特点,这也意味着,同一时间,如果主体具备了足够的市场份额,且市场上没有迅速出现“同质”的替代选择,将会出现用户锁定效应。特别是以即时通讯为代表的中心平台已经成为垄断流量入口的上游企业,相对于应用类的外围平台,中心平台实际上扮演了必需设施角色。对于处于白热化竞争状态的应用类平台而言,一旦中心平台通过内部审核等措施妨害某一产品的推广,其他同类产品将借助中心平台现有的流量,迅速抢占市场获取相应地位。原先占据较大份额的经营者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由于其他竞争者的技术发展而迅速失去其优势地位。
对于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台,简单通过大量补贴用户甚至零价格市场等手段迅速占领市场,随后快速套现离场,不利于相关技术的发展,甚至对其他市场竞争者产生恶劣影响,这一模式对数字市场产生的示范效应,我们需要谨慎防范。在数字经济时代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切实需要将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纳入反垄断启动的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