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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国家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这一全新的概念由此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且于2021年3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试点工作。其中,合规不起诉因为其强大的出罪功能而备受关注,成为企业合规试点中的焦点。不过,包括合规不起诉在内的刑事合规在我国仍然属于舶来的新生事物,目前只存在于政策文件之中,如何让对企业的保护政策上升为法律,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中国式的企业不起诉制度,需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正是眼下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保护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

  如前所述,保护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中央始终坚持的政策,自然成为企业合规建设努力追求的目标。建构中国式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推行合规不起诉,当然不能背离这一目标。在现代社会,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投资人和关联单位的利益,还与广大职工的就业、社保、养老以及交易客户的权益、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税收等诸多方面紧密关联。一旦企业涉罪被追诉,除了要缴纳巨额罚金这种显性责任之外,同时可能会因此丧失经营资格、投标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被迫退市,进而失去更多的交易机会,这些隐性的后果对企业的打击更为致命。相较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极可能导致涉罪企业无法继续存活。特别是过去几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举步维艰,在此背景下,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反复强调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合规不起诉恰是落实保护政策的应时之举。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如果适用刑法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就要慎用,如果通过权衡,认为对涉罪企业适用刑罚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远大于其收益,那么应当适用合规不起诉,可给涉罪企业重生的机会,避免刑罚对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者造成的水波效应。这对于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价值。

  鉴于多数民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的现实,在政策宣传上对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似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更为重要,实际上企业刑事合规所涵括的对象是“企业”而非“民营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否则就会形成企业保护领域的“逆向歧视”现象,而且国外企业合规适用的主要对象恰是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只不过当下中国的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上遭遇了不少困难,所以在政策层面对其保护问题着墨较多,在具体设计合规不起诉制度时也可以顾及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别而有所区别,但我们不能因此将合规不起诉的保护范围自动限缩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

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合规经营

  在保护企业发展的同时,促使企业合规经营以达至可持续发展应当是合规不起诉的终极目标,某种意义上这是对企业一种“更为深沉”的保护。合规不起诉不应止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而应当督促涉罪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实现企业合规经营。

  推行合规不起诉所要追求的目标,旨在促进涉罪企业加强自我监管,督促其建立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合规防控体系,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可能的违规行为,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通过对涉罪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打造合规经营的样本和标杆,由此产生示范效应,调动企业合规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所有企业重视合规经营,健全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合规经营的文化和风气,进而实现犯罪一般预防的目标。

  在适用范围上,企业合规不起诉不应局限于督促涉罪企业事后建立、执行合规计划这一种情形,对于已经建立合规体系的涉罪企业,也应纳入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为相对于从来没有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而言,已经初步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接受合规不起诉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而且,涉罪企业由于事先建立合规计划而得以享受出罪的“优惠待遇”,对于其他类似企业来说也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能契合“组织责任理论”的单位刑事责任归责原理。因此,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对于事先或事后建立合规体系的涉罪企业应当同等对待。唯有如此,才能全面调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合规不起诉在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方面的功用。

促使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

  企业犯罪治理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企业合规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征。对于企业犯罪的治理,传统的刑罚威慑型控制模式难以奏效,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变革。

  检察机关作为犯罪的公诉机关,同样需要应时而变。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检察机关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其已不单是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更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为落实其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建设中必须有所作为。正如张军检察长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中国之治。2021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规不起诉恰好为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提供了极佳的契机和切入点,其彰显了一种公私合作的新型社会治理理念,而检察机关就是通过引入刑事合规机制来实现对社会治理的参与。

  在依法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还会督促企业采取配合调查和整改措施,完善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履行赔偿和缴纳罚款等责任,这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这样的安排也与检察机关审前程序的主导地位相契合。在合规不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在涉罪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监督企业及时改变经营模式,弥补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期满后组织评估合规计划执行的效果,以作出是否起诉的最终决定。检察机关全程主持合规监管并对合规计划执行的效果进行验收,既使涉罪企业实现了自我修复、合规经营,又充分落实了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实现了检察机关对社会治理的深度参与,可谓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阈下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研究”(20FXB0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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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静
所属领域
经济建设,中国改革的历史经验与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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