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对刑罚的理解置于历史情境当中,当可发现,各古代民族或国家适用不同的刑罚,确乎各有其道理。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启发孟德斯鸠的一大源泉。在《论法的精神》当中,孟德斯鸠多次提到日耳曼人,或者由此阐发一种谋生方式对法律起源和形成的影响,或者描述其独特法律的演化过程,或者从中看到法律的多样性。当孟德斯鸠讨论刑罚时,日耳曼人的罚金被孟德斯鸠推到读者面前。
日耳曼人的刑事处罚以罚金为主,孟德斯鸠解释说,这是因为按照其民族的自由而好战的观念,只能在手执武器时才能流血,平时是不能流血的,故处罚金。当然,对此的朴素提问便是——罚穷人,穷人很在乎;罚富人,富人是否在乎?如此罚金是否有威慑力?孟德斯鸠举了日本的例子来作为对日耳曼人的提问。在古日本,情况恰好反过来,只处以肉刑,不处以罚金。
如果我们把对刑罚的理解置于历史情境当中,当可发现,各古代民族或国家适用不同的刑罚,确乎各有其道理。日耳曼人以游牧为生,不以置不动产为追求,所以在财产方面,其所在乎的便是动产,富人重视财宝,贫者重视生活物品,当此之时,罚以财富,便能对其生活形成威慑性的影响。重要的是,作为游牧民族,生活以流动为主,统治者尚且如此,难道还要为囚徒准备固定的监狱?监狱难设,若刑罚变为肉刑,则肉刑会使得一个受刑者失去劳动或战斗能力,对于人数不算众多的一支力量来说,这也是一种损失,由此,罚金便成为重要的选项。
进一步说,日耳曼人极为重视荣誉,处以刑罚本身是一种羞辱,这种耻感,加上财产的损失,对其威慑为不敢再犯,对社会形成犯罪者受处罚的正义评价,就实现了刑罚的目的了。由此,日耳曼人选择罚金,实为契合本民族的一种考量。
而对于古日本来说,情况确乎相反,作为非游牧民族,日本的考量排除了日耳曼的刑罚基本点,作为对非流动的人数不少的农业式居民的处罚,既不十分重视被处罚者的劳动力和战斗力,又更强调对于土著长居者的威慑以求减少犯罪,肉刑便成了重要的选择。
如果说古日耳曼的罚金里不仅在乎威慑,而且在乎正义,而古日本的肉刑则威慑大于正义,则古人对于报复刑的设计,其刑罚方式不同于罚金,又是一种较为原始朴素的融肉刑、威慑和正义于一体的刑罚。报复刑,在孟德斯鸠这里,指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为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不仅要处以肉刑,还要处以相同部位之伤害的肉刑。显然,在威慑方面,报复刑与肉刑有同等的考量,而在正义方面,这是一种最清楚明白的看得见的朴素正义。
罚金、肉刑和报复刑,都在其情境里产生,而当其随着观念的进步和时代的进步而演进时,就发生了新的变化。《论法的精神》说:“《十二铜表法》中采用两种和缓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害人,绝不判处同等报复刑;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损害赔偿金。这样,肉刑就变作罚金了。”《十二铜表法》部分地把报复刑转为罚金,自然是巨大进步,这表明,朴素的威慑观和正义观下的报复刑,转换为不损及尊严和不增加明显肉体痛苦的文明方式,这正是威慑观和正义观的升级,人们发现,这样的处罚方式,同样可以实现威慑和正义。仔细看,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十二铜表法》不单纯是孟德斯鸠所讲的肉刑转化为罚金,其中还有赔偿的考量。赔偿与罚金是不同的,赔偿在于给予被害人以利益补偿,《十二铜表法》于此,是有强烈的被害人关怀的。这种关怀,就在威慑和正义之上,又增加了人文、人道和人本的色彩。
进一步说,孟德斯鸠在后来的篇章里又举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例子,对盗窃和购买盗窃物品的行为,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刑罚亦是罚金,并且处以同等程度的罚金,然而法国当时对盗窃的处刑乃是死刑。这是罚金给人们的另一个启示,当肉刑和死刑等方式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时,罚金的方式相对灵活。我们似可推断,孟德斯鸠本人是颇为欣赏罚金的。罚金在他这里是古老的日耳曼人刑罚方式,却有意无意当中将文明观念注入了刑事法当中。(作者系法律学者)
